全文转载自微博 @不太老 的文章。原文链接点击跳转

如果你觉得微博上有人肆无忌惮地伤害您,您又不知道 TA 是谁、不知怎么告 TA,一步一步这样做:

1,找你居住地的公证处,要求公证这些令你觉得受到伤害的帖子。通常大约 1000 元左右。注意,您要亲自去一下公证处。可以电话预约。保留好发票!有人最后会报销的。

居住地的含义是你现在居住的地方而不是户籍地,只需要有暂住证或居住证。

2,在你居住地的法院,提交诉讼。诉讼费约 50 元。如果觉得写诉状头疼,可以延请你信任的任何人,甚至不一定是执业律师。诉讼制度改革后,法院目前对此类诉状基本去了就受理。

律师费高低不等,不过不会白花钱的,把发票放好,最后也会有人报销。所以强烈建议找个律师并给予全面授权,他或者她会为您办很多事情,包括并不限于全权代理您出庭,您自己都可以不去。

我实践的时候,根本不想看见那些人,所以我一次都没出庭。说结果:赢了。)

3,重点来了。你要告的第一个人(法人)是新浪微博(微梦创想公司)。你要求他提供侵权人的信息。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附后),你的诉求会被法院支持。这时候,已经非常娴熟的微博律师会提出和解。你答应就好:给出涉嫌侵权人的信息,我就撤销对你的诉讼。这是庭前和解,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4,她(我遇见的真是新浪微博的美女律师)很快会给出你希望找到的那个人的一大堆信息,包括他最近几年每一个帖子的 IP 地址,发微博的手机号,如果他带 V,还有所有认证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

5,你如约撤销对微博的诉讼,追加那个你终于得到个人信息的、你真正想告的人,开始进入正常的诉讼环节。

6,胜诉,申请强制执行。

细节处理。如果您请了律师,他或者她也会知道这些:

1,拿到了微博提供的信息,比如一些 IP 地址、电话号码等等,你还是无法查出他的身份信息,导致法院无法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怎么办?

律师可以填写附图的表,请法庭协助调查。很快,你就能知道他或者她叫什么、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上的地址(很重要)了。

附图 1

2,不知道他当前的地址,怎么送达传票?

要求法院按照身份证上的地址邮递。如果因为未被签收、拒收等等原因退回,就更好了。你这时可以要求进行 “公告送达”,手续费大约几十元到 200 元不等。发票也存好。公告会出现在某个法院指定的报纸上:XXX,某人已向你提起诉讼,请于什么时间之前与谁联系…

TA 还不理?最好了。公告刊登 60 天后视同送达,法庭将在公告后择日开庭。TA 不出现?最好了,法庭将缺席审理,并视同对方放弃质证和答辩权。这时候你只要回答审判员或合议庭的问题就好了。

3,对方拒不执行怎么办?

你的诉讼请求要包括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很重要)、删除帖子、负担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及精神赔偿。

判决生效后,你可以去执行庭请求强制执行。删除帖子好办,法庭出个文,微博会照办的。赔偿也好办,你有他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执行庭会查出他的银行卡并强制扣除,不够扣的,他就是老赖,上黑名单。

赔礼道歉的部分,你一定要求:在微博置顶道歉 N 天(多少天你和律师商量,一般是 7-15 天)或(很重要!)在微博首页或你所在城市的报纸刊登判决书摘要 N 天。

这样,如果他拒绝在他的微博道歉,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刊登判决书摘要。其成本由被告承担,通常需要几十万到上百万元。如果不给钱,当然也是强制执行,他卡上钱如果不够,可以列入老赖,直到给付为止。

在此期间你可以公开征求对方财产线索,如房产、汽车、股票等,如果获得,可报告执行庭实施查封、拍卖。

4,如果对方是体制内的人士或者党员团员,不要忘记将此诉讼和执行情况,整理成文件,发给 TA 的主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新党规 100 条,有他或者她好看的。

附带说一下,还有被我诉讼、判决生效后的人迄今没有履行。别忘记,我在一定的时效内可以随时申请强制执行。去执行庭填个申请表,10 分钟的事儿。我什么时候想起来去填报,看我高兴。

5,对方只是转发我可以告 TA 吗?

可以,而转发的阅读量越大,责任越大。详见附录的第十条。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21 次会议通过)。众所周知,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第十五条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 50 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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